文化資產保存


行政院在民國70年11月11日成立了文化建設委員會(下稱文建會),作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施政的最高機關,在全國性和地方性的文化發展工作上,扮演政策規劃與推動者的角色。註:71年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

文建會除了支援性的幕僚單位之外,主要由三個業務部門組成,分別負責文化政策、文化設施、文化資產、社區營造、文學、歷史、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文化交流等工作,轄下有19個附屬機關。施政關照的對象包括一般藝文人士團體,以及縣市文化局、文化中心和社區。在巴黎、紐約和東京三地另設有海外文化中心,為提供對外文化藝術交流的平臺。

面對全球化的競爭、數位化的衝擊、產業化的壓力、亞洲區域文化板塊勢力的移動,臺灣所具備的獨特性與環境優勢,勢必透過更具計畫性及長遠發展性的策略運用,方可在這一波的激烈競爭中,取得更有利的位置與焦點。臺灣歷經民主及經濟發展的奇蹟後,未來我們的下一步應該是朝向臺灣精神文明與文化價值的重建。

因此,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的啟動,文建會於101年5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任務在於解決文化業務長久以來面臨人力、資源及事權不一的困境,爰將政府組織中原本分散的文化事務予以整合;更重要的是能營造豐富的文化生活環境,激發保存文化資產意識,提昇國民的文化參與,讓所有國民,不分族群、不分階級,都成為臺灣文化的創造者與享用者,展現臺灣的文化國力。


壹、私有古蹟歷史建築之權利與義務

一、優惠及權益

1、稅捐減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3 條)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一、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文 資法 99 條)定著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29 條)私人及團體所有古蹟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屬於私人或團體所有者,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文資法 99 條)減徵 50%以內房屋稅及地價稅: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 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
■(文資法 100 條)免遺產稅: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

2、維修經費酌予補助(文資法 30 條) 
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補助之。詳情請參閱「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保存維護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3、不受都市計畫法、建築法、 消防法等全部或一部之限制(文資法 26 條)
為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 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

4、受限之容積可移轉(文資法 41 條)
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 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 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

5、古蹟保存區之保存維護(文資法 37 條)
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古蹟保存計畫,據以公告實施。古蹟保存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區域計畫、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各計畫所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 主管機關得就第三十七條古蹟保存計畫內容,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 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 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文資法 39 條)

6、古蹟保存優位原則:都市計劃之訂定變更不得妨礙古蹟(文資法 35 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 求主管機關之意見。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不得妨礙古蹟、歷史建築、 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古蹟、歷史建築、 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或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 物,必要時由主管機關予以協助;如有發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 審查程序辦理。

7、酌收參觀費(文資法 31 條)
依前項規定開放參觀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酌收費用; 其費額,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8、公用徵收之避免與保存(土地徵收條例7條)
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其未能避免者,需用土地人應先擬訂古蹟保存計畫,徵得古蹟主管機關同意。

二、義務與限制

1、開放參觀(文資法 31 條)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2、國家優先購買權(文資法 32 條)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3、管理不當之強制收、徵收代履行費(文資法 28 條)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

4、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文資法 24 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

5、提出管理維護計畫之義務(文資法 23 條、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6、進入審查程序(文資法 20 條)
即為暫定古蹟應予管理維護進入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古蹟。未進入前項審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 理人。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

7、自行管理或委辦、委託(文資法 21 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必要時得委由其所屬機關(構) 或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 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之土地,除政府機關(構)使用者外,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

8、不得遷移或拆除(文資法 36 條)
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但因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保護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並核定者,不在此限。

9、各項工事報主管機關會同(文資法 42 條)
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劃設之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及特定專用區內,關於下列事項之申請,應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
一、建築物與其他工作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繕、遷移、拆除或其他外形及彩之變更。
二、宅地之形成、土地之開墾、道路之整修、拓寬及其他土地形狀之變更。
三、竹木採伐及土石之採取。
四、廣告物之設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項之申請,應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10、接受補助之附約(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6 第 1 項規定補助經費時,應斟酌古蹟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情形,將下列事項以書面列為附款或約款:
1. 補助經費之運用與補助用途相符。
2. 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調查研究、工程進行等事宜。
3. 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工程完工後應維持修復後原貌,妥善管理維護。
4.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所有權移轉時,契約應載明受讓人應遵守本條規定。
5. 違反前四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要求改善,併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之補助款。

11、相對性義務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之指定或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文資法 41 條)

12、管理不善之處理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 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文資法 28 條)

貳、內政部主管時期古蹟

一級古蹟

01.基隆海門天險
02.台北府城(北門、東門、南門、小南門)
03.淡水紅毛城
04.北埔金廣福公館
05.鹿港龍山寺
06.彰化孔子廟
07.嘉義六腳王得祿墓
08.台南赤崁樓
09.台南億載金城 
10.台南五妃廟
11.台南大天后宮
12.台南祀典武廟
13.台南安平古堡殘跡
14.台南孔子廟
15.左營鳳山縣舊城(北門、東門、南門) 
16.金門金城邱良功母節孝坊
17.澎湖西嶼東臺
18.澎湖西嶼西臺
19.澎湖天后宮

二級古蹟

01.基隆大武崙砲台
02.淡水滬尾砲台
03.淡水理學堂大書院
04.淡水鄞山寺
05.台北公會堂 
06.台灣布政使司衙門
07.大龍峒保安宮 
08.艋舺龍山寺 
09.板橋林本源園邸
10.新莊廣福宮
11.大溪李騰芳古宅
12.新竹進士第(鄭用錫宅第)
13.新竹迎曦門 
14.新竹鄭用錫墓
15.後龍鄭崇和墓
16.台中車站 
17.霧峰林宅
18.彰化聖王廟
19.彰化元清觀
20.秀水益源大厝
21.和美道東書院 
22.北港朝天宮
23.新港水仙宮
24.南鯤鯓代天府
25.台南開元寺
26.台南北極殿 
27.台南開基天后宮
28.台南三山國王廟
29.台南台灣府城隍廟
30.台南兌悅門 
31.台南四草砲臺
32.台南地方法院
33.鳳山龍山寺
34.打狗英國領事館
35.旗後砲臺
36.恆春古城(北門、東門、南門、西門)
37.屏東下淡水溪鐵橋(高屏溪舊鐵橋)
38.霧臺魯凱族好茶舊社
39.金門金沙陳禎墓
40.金門金沙陳健墓
41.金門金城虛江嘯臥碣群
42.金門金城文台寶塔
43.金門金城水頭黃氏酉堂別業
44.金門金城朱子祠 
45.金門金湖瓊林蔡氏祠堂 
46.澎湖馬公順承門
47.澎湖西嶼西臺
48.澎湖西嶼燈塔
49.連江莒光東犬燈塔
2000年1月配合精省政策而將省(市)定古蹟簡化為直轄市定古蹟,原有省定古蹟「升格」為國定古蹟。

照片:Otto 109.12.20 拍攝於「匠作築薪-2020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展」
文字:來自網路,若有侵權告知刪除;貼文僅供參考,如對內容有所疑慮時,歡迎勘誤指正,謝謝。